方新军:美国“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方法论错误——一个中国学者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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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据说美国最高法院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普通民众关注该案主要是因为该案涉及女性是否有堕胎自由的问题,但是该案真正存在的问题是一个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在流传出来的多数意见初稿中,阿里托大法官表示:“罗伊案从一开始就错得很离谱。它的推理异常薄弱,该决定产生了破坏性后果。”罗伊案之所以错了,是因为美国最高院的判决将女性的堕胎权从隐私权中推导出来,而隐私权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被直接规定。隐私权是美国最高院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首次创设出来的。如果我们想搞清楚美国最高院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原因,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创造出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的隐私权的,其裁判证立的基础是否正当。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在1928年的“奥慕斯泰德诉联邦政府案”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当时已经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布兰代斯认为,政府雇人窃听原告的电话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4条隐含的隐私权,“该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的宪法制定者们,致力于保障种种有利于人民寻求幸福的条件。……他们创设了针对政府的独处权——对文明社会的人而言,这是一种广泛的、最有价值的权利。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每次非法侵入,不管它采取了何种手段,都必须视为是违反了第4修正案。”但是布兰代斯的意见没有被接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然判决原告败诉。
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宪法层面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该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原告在康涅狄格州向已婚妇女提供关于避孕的知识,并提供避孕用具,根据该州的法律,原告的行为构成犯罪。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康涅狄格州关于禁止使用避孕手段的制定法侵犯了婚内隐私权,此权利处于权利法案所保护的特定权利范围的灰色地带。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判决书中指出,我们面对的隐私权是一项比权利法案、政党、甚至学校系统都早的权利。权利法案保障的特定权利存在灰色地带,正是那些从权利束中散发出的元素组成了这种灰色地带。众多的权利保证创造了隐私的空间,这些保证包括宪法修正案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怀特大法官赞同案件的判决结论,但是他认为原告胜诉的依据是宪法修正案的第14条。
布莱克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指出,本院一直在说宪法中的隐私权,听起来仿佛真的有那么一条或几条宪法条文防止可能减损个人隐私的法律被通过,事实上没有。如果要稀释或扩张某一宪法保障的权利,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将条文中的重要单词替换为更有弹性的,意义更不局限的新单词。用隐私权替换宪法第4修正案中的“无理搜查与扣押”就是一例。基于这些原因,我不认为本案所谓的隐私权源于任何一个或几个宪法条文中。和别人一样,我也喜欢我的隐私,但我不得不承认政府除非被特定的宪法条文限制,否则是可以侵入此领域的。布莱克大法官尤其指出其不能同意在“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保险公司案”中,佐治亚州的法官以隐私权源于自然法为依据在普通法上创设隐私权的裁判理由。斯图亚特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也指出,康涅狄格州的法律确实是一个不常见且愚蠢的法律,但是无论此法多么不明智,我们真正要回答的问题是,此法是否违反了合众国的宪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少引用了六条宪法修正案,但是没有说其中任何一条被康涅狄格州的此法直接违反了。本院说,这是因为被一些宪法性基本保证创造的隐私权导致的,可是我却看不出权利法案中、宪法其他条文中、抑或本院任何先例中哪里规定了隐私权。如果要废除该法,应该是由康涅狄格州的人民通过行使宪法第9、第10修正案的权利去劝说他们的民选代表,这才是让该法无效的合宪方式。
事态的发展果然不出布莱克大法官的所料,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创设的“隐私权”为基础,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侵犯了孕妇选择终结妊娠的权利是上诉人的核心观点。虽然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本院的一系列判决已经承认隐私权,或者在宪法下存在的隐私区域。上诉人可以从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利法案或它的伴影所保障的个人隐私、婚姻隐私、家庭隐私和性隐私或者第9修正案保障的由人民保留的权利中发现上述权利。布莱克门大法官甚至说出了这样的话,不管能否在第14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或者第9修正案的人民保留的权利中发现隐私权,也不管其能否限制州的行为,隐私权都足够广泛并包含孕妇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该案引起轩然大波,直到今天,对该案判决的态度仍然是一个人是否能够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由于“罗伊诉韦德案”以“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创设的“隐私权”为基础,如果后者的创设不成立,那么前者的判决也就失去了依据。对于上述隐私权的创设,赞同者认为,“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是沃伦法院对正义追求的集中体现,因为通过该案的判决,沃伦法院在公共领域和大多数私人领域涉及性和生育控制方面的判决扩大了宪法性自由。反对者则认为,法官创设隐私权没有以任何宪法文本为依据,通过这种创造,隐私权成为司法审查的非文本来源,这使得法官攫取了原本应该属于立法者的权力。美国前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三世更是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把新义注入旧词,因而创设新的权利,完全违背了美国的宪法逻辑以及对法治的庄严承诺。争论仍然没有停歇,但是该案在方法论上揭示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第一,该案揭示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内部英国和美国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第三,该案反映出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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